问:购房人通过签订《预售合同》办理按揭贷款,我单位收取首付款,签订了预售合同,我单位所得税预缴时,收入是按照首付款确认还是按照全款确认?首付款发票已经开具,余款发票尚未开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贵公司通过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贵公司与购房人签订《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