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现正开发保障性住房。在申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中,主营业务收入指标是指当年度房产预售收入还是房产完工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中,主营业务收入应按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