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毛利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否扣除与预售收入相关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如可扣除,以上税金应填入预缴申报表的什么项目?预售收入计算的毛利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第五条“具体项目填报说明”规定,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
根据上述规定,预缴申报表“实际利润额”的计算基础是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在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计入“预收账款”科目。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其销售未完工产品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不能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而需作为预付税金,反映在“应交税费”科目。到产品完工后,再转至主营业务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因此,在预售时按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不能扣除销售未完工产品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毛利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与预售收入相关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根据实际利润额的计算方法,预售收入计算的毛利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