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已完工,2012年开发产品总值为20000万元,在2013年5月28日取得合规发票,追加开发产品300万元。
请问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否将300万元计入计税成本?税法依据是什么?
答: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有效凭证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11〕899号)规定,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整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若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合法发票,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