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1年从所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共分回投资收益1000万元,其中包括该有限合伙企业从所投资项目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900万元,咨询费收入80万元和利息收入20万元。
请问该有限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再按我公司的投资比例分给我公司是否可以免税?
中国税网倾向性意见:
《企业所得税法》*9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9款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 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红,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应单独作为投资者的红利所得。合伙企业分得的红利所得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计算合伙人的红利所得。其中,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按计算分得的红利所得,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贵公司按约定比例计算得900万元,不属于贵公司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居民企业通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是否属于免税收入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该股息属于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但由于法规尚未明确,我们认为该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