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被投资企业享受的是期定期减免“公共基础设施优惠‘三免三减半’”,收到的股利的投资企业是否要补差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投资企业收到以上情形的被投资企业股利,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需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