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举办展览,展览期间向市民出售门票,市民购票后进行参观。“营改增”后,对于这部分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企业税负由原营业税3%增加到增值税的6%,这样将极大的加剧企业税负。
请问国家或者其他省市对此收入有无界定的文件,以供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调?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
(三)文化创意服务。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举办展览取得的收入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应税服务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提示:一般纳税人从事展览应税服务,由原营业税率3%到增值税6%,不能简单理解为税负增加。如原营业税计税方法下,没有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改征增值税后,展览服务发生的费用及用品购置,且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