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目前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输业普通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是否还能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一)进项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企业接受运输服务(铁路运输除外),可抵扣的扣税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运输业普通发票不是扣税凭证,可抵扣的税款也不再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