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在销售钢材的同时,向客户提供吊装装卸服务,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分别明确规定了钢材销售价格及吊装费用,我单位在8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能否按照17%和6%的的增值税率分别开具?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部分现代服务业中规定,
(四)物流辅助服务。
8.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9条*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8月1日后应按照17%和6%的增值税率就销售商品和提供吊装服务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