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商铺对外出租,因租客经营不善,擅自关店,并拖欠我公司租金及水电费,经多次催缴无果。为弥补我公司损失,我公司将其店内物品变卖,用以抵减租金(其价值远不及所欠款项)。
问题1、这样变卖物品的行为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2、因我公司在计收租金时已经缴纳营业税,如果仍需缴纳增值税是否双重征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对外变卖物品的行为,应缴纳增值税。而对外出租商铺,应缴纳营业税。二者是不同的应税行为,征税对象分别为商品和租赁行为,不属于双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