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给保险代理人发放的实物激励(油、米、旅游等)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代理人有偿提供营业税劳务,其营业额包括取得的货币、实物和其它经济利益,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再问:保险营销员实物激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有哪些文件可以参照执行?
再答: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以实物方式支付所得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目前关于保险营销员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文件有以下三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03号)(条款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条款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全文有效)。
实物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适用上述三个文件中的有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