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企业车行(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9座以上车,车行不直接给客户开小轿车发票,由4S店开票给客户,车行不垫付资金,但向客户收取手续费,车行发生业务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费,税率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五条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车行符合上述代购货物条件代客户购买小轿车,收取的手续费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适用税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