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外A 公司100%投资境内B公司,B公司清算结束时资本公积1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利润150万元,实收资本200万元,净资产460万元,A公司投资成本200万元。若可以向A 公司分配的剩余资产510万元,A公司股息所得额、投资转让所得额分别为多少?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因此,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510万元,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250万元;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股东投资成本200万元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