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供热企业收取的建筑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费用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缴纳方如何处理?
答:1、建设单位
《关于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公计发〔2012〕677号)规定: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费用,计入房屋开发成本,不得在房价之外向购房者收取相应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单位缴纳的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费用应计入开发成本核算。
2、供热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项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供热企业收取的建筑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费用属于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缴纳的一次性费用,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应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