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拟转让土地。土地概况,取得土地后还未动工,只是在作一些前期准备工作,如:规划设计费、勘察费、临时设施费、效果图等有发生,此部分费用能不能作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扣除项目?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
(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根据上述规定,对取得土地未进行开发转让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不包括规划设计费、勘察费、临时设施费、效果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