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签订一合同,该合同是中国科技馆的“动态变形墙”项目,是财政拨款,按“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报价也规定死了(按工程安装税率3%),我单位到税务局开具了建筑安装发票,合同内容涉及有设备、材料。
请问购买设备、材料的进项税可否抵扣?是否可以到税务局开具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项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 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9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9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从事建筑业劳务,应当在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发票。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如果贵公司是非从事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外购货物,应依混合销售行为一并缴纳营业税,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