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单位系另一单位的全资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单位为母公司提供装卸、运输服务,所用车辆为母公司的,子公司只是派遣人员,“营改增”以后,该单位如果为母公司分别开具装卸搬运、运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母公司能否按照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税额抵扣进项税?有无涉税风险?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9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根据上述政策界定,母公司自有车辆,子公司派人提供运输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只有即提供车辆又配备司机的,才能按交通运输业依11%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对只是让司机给提供驾驶服务而收取费用,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应缴纳服务业营业税,开具营业税服务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如果子公司运用人力为母公司提供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业务活动,可以开具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混业经营的,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企业应依实际经济活动界定具体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开具相应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