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基于保证消费者权益,维护我公司产品质量品质,与汽车经销商签订了配件单一供货渠道,即汽车配件只能从我公司购买,不得从其他途径购买汽车配件用于维修车辆。但是,经销商违反约定,从其他渠道购买了相关配件用于维修已销售车辆,经我公司审计人员审计时,发现此问题,因此按照相关约定收取了惩罚性罚款。此项罚款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因经销商供货渠道违约而收取的罚款属于违约金收入。不是基于提供销售或劳务行为为前提而产生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需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