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建造的防雨大棚主要是为装货汽车避雨,能否比照财税〔2008〕123号文件规定,加油站罩棚规定不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3号)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加油站罩棚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属于房产的资产。纳税人所有的其它符合上述〔1987〕3号文件规定“房产”条件的资产,均应计入到房产原值中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