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同一个一般纳税人企业,可否在对一个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同时对另一个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三条规定了纳税人若干种销售货物行为可适用简易的计税办法。例如: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纳税人销售旧货;一般纳税人销售规定的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只要有应税行为,纳税人即可享受。因此,对于同一个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是多业经营,只要税法有明确规定某一项目可适用简易的计税办法,会出现对一个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同时对另一个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