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9条*9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 “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同时提供软件服务,如何纳税?如果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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