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请问卷烟生产企业是否不执行免抵退政策?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计划内都是直接免增值税和消费税。不抵扣进项,对吗?
2、烟草进出口公司计划内也是直接免增值税和消费税,进项不抵是否正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
第七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第八条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中规定,适用本通知*9条、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下列消费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第九条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二)若干征、退(免)税规定
4.卷烟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国家批准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购进的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卷烟生产企业出口卷烟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如果其是按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具体范围见上述附件8),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同时免征消费税;否则对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应缴纳增值税,同时应缴纳消费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适用免税政策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再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中,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是否只针对生产批发企业采集,烟草商业不采集?进口香烟在国内销售时,能否扣除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再答:《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第二条规定,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规定,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规定,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规定,《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规定,《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 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根据上述规定,卷烟价格信息采息即包括卷烟批发企业也包括卷烟生产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第二条规定,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五)适用税率:5%。
(六)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九)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卷烟批发的企业进口卷烟再对外销售给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销售时应按5%税率计缴消费税,并且不得扣除其进口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