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B公司为A公司全资子公司,B公司在异地设立分公司C(不具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伴随业务发展,A公司在C公司所在地另外设立控股子公司D(占股90%,其他10%股份为自然人股份)。现在,A公司决定由D公司无对价吸收合并C公司。
请问该项业务是否符合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答:《公司法》第十四条*9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9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合并针对的主体为公司,即是公司对公司的合并。分公司C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属于公司,D公司无法对分公司吸收合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 地区)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新所得税法下,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应汇总到总机构计缴企业所得税,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因此,从企业所得税法层面而言,C分公司不属于企业,D公司也无法对C分公司进行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