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加强安全生产及监控生产物流,在生产厂区内单独安装监控设备,小部分监控设备安装在厂房墙体上,大部分在地面树立安装支架安装,作为单独安装生产用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不属于70类固定资产,作为单独安装生产用设备其进行税金是否能够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智能化楼宇的功能为:能对不动产内照明、电力、暖通、空调、给排水、防灾、防盗、运输设备进行综合自动控制。能实现各种设备运行状态监视和统计记录的设备管理自动化,并实现以安全状态监视为中心的防灾自动化。整个监控设备包括前端:摄像机,监控头,传输:视频电缆,光纤,网线等;末端:电脑(视频采集卡),硬盘录像机,操作台,电视墙等等。因此,贵公司单独安装在墙上、地面的监控设备只是整个监控设备的一部分,整个监控设备仍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其进项税额均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