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2013年8月1日全国实施“营改增”后,收到各地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有些地区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有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则不盖代开发票专用章。请予明确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是否需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如税务机关代开的货增发票没有发票章,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9条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规定:
(三)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是否需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没有明确。可按各地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代开发票专用章,目前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无效发票,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