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烟草企业取得的广告费,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比如取得价税合计广告费106万元,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广告费
100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
6
贷:银行存款
106。
年度汇算清缴时,由于是烟草企业广告费做全额调增,是不是就调100万元?还是106万元?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烟草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