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农产品加工项目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今年我单位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亏损2000万元。
请问该如何填列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是填列-2000万元还是0?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 148号)规定,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因此,企业当期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亏损2000万元,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应填列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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