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物业公司是产权方成立的公司,受产权方委托收取房租并开具物业公司发票,收取的房租全部返还产权单位,为不重复缴纳营业税,产权单位收取物业公司代收的房租,可否给物业公司开收据?谢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物业公司可根据上述规定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房租后价款后的余额纳营业税。产权单位应给承租人开具房租发票,物业公司扣除该代收转付的房租价款后计缴营业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