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外资企业,由于市场问题,决定转为贸易型企业,转型后,生产设备就用不上了,需要变卖。
请问成立十年的生产企业是否影响已免的所得税,另外,处理及变卖生产设备是放在转型前还是转型后,贸易型企业能否处理生产设备?生产型企业转为贸易型企业是否需要到工商变更?是否需清算再转型?
答: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因此,外资企业由生产性企业转为贸易型企业,即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对转型变卖生产设备,不影响补缴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生产型企业转为贸易型企业需到工商变更经营范围,无须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