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产品是代理销售模式,我公司把产品发送给代理商,代理商负责销售,代理商售出后给我公司支付货款同时我公司给代理商开具销售发票。产品发送给代理商后,代理商在售出之前,产品的所有权还是我公司的,相当于我公司产品寄存在代理商那。我公司这种销售模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间?如果产品在代理商处存放时间超过180天是否要计提销项税额,并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9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销售模式属于委托他人代销行为,不属于单纯的将货物寄存他处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理商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