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账面一项无形资产,土地以国有资产收回的形式减掉了,有地方财政局出具的收回文件,那么我公司是否还需缴纳土地转让的契税、印花税?
答:《契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政府收回土地的行为不属于契税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计征契税和印花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