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营改增”前,公司还没有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时候,购买了一个中控系统,用于生产,此系统已经于2012年年底入库并安装使用,发票于2013年9月取得。
请问此类进项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销项?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因此,该规定中的“实际发生”是对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否抵扣的一个重要前提,由于相关规定中,没有对其具体化,根据贵公司所述,结合《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0〕235号)第二条规定,落实审核查验责任,强化固定资产项目日常监控:
(一)票据信息内容的审核。对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重点审核其票面货物所填列名称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是否属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固定资产,发票开具时间与购货验收时间、安装(竣工)时间是否匹配等。
(二)对购进固定资产资金流向的审核。对纳税人资金流向有疑问的,应查验原始凭据,审核其是否按规定付款,资金流向、金额是否与销售方及所购进的固定资产实物相匹配。
根据上述规定,如贵公司2013年9月1日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该设备实际投入使用时间差异不符合常规,可能存在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