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纺织厂因保管不善,造成部分棉布霉烂,价值10万元,低价处置此批毁损货物,取得变卖收入1万元,对该批货物增值税进项转出是以全部价值10万元计算,还是以损失价值9万元计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根上述规定,该批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时应以其实际成本10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