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事本县环卫垃圾处置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规定,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参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3号)规定,《批复》中所称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垃圾处理劳务”是指生产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整理、运输等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所取得的垃圾处理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因此,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规定的垃圾处理劳务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二条规定,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因此,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规定的垃圾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