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地热开发利用企业,目前地热开发主要用于供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对居民热源建设费免征增值税,但企便函〔2011〕24号文件决定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现在对于居民热源建设费的增值税适用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9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规定,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向居民收取的热源建设费属于价外费用,是贵公司取得采暖费收入的一部分,应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