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安徽省某茶叶集团在我县投资成立了两个子公司,一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另一个是茶叶公司。现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一幢楼划给茶叶公司自用,在契税方面是否适用财税〔2012〕4号文件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产权属划转免征契税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八条资产划转中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两个子公司如果同为某茶叶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房产权属划转时适用上述免征契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