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2013年5月份新成立的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解决职工上下班路途远问题,自8月份起我公司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大客车,专门运输上下班职工。
请问汽车租赁公司给我公司开具的是缴纳营业税的租赁发票还是其从当地国税局为我公司代开的租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9条第七款规定,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因此,汽车租赁公司提供汽车租赁,若“营改增”后签订的租赁合同,应缴纳增值税;若“营改增”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