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销售汽车的4S店,在销售车辆时收到客户缴纳的按揭手续费2000元,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9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9条第五款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在销售车辆时向购买方收取的按揭手续费,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