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未完工前,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在计算毛利额时能否按照预售收入×按规定的毛利率额-(预缴的营业税+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预售收入的2%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计算,然后再并入会计利润总额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企业所得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
三、各列的填报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未完工前,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在计算毛利额时应按照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