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食用油加工企业销售产品实行“买一赠一”行为,赠品已做收入计提缴纳增值税,但是赠品支出是否可以按规定计入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有企业外购的围裙在进行产品促销,购油品赠围裙,此项支出是否也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自产或外购的货物,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不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核算及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