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劳动保护用品支出符合税前列支的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实物,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企业所得税法对此类支出没有限额扣除规定。
劳保用品参见以下文件具体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