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劳动保护用品支出符合税前列支的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实物,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企业所得税法对此类支出没有限额扣除规定。
劳保用品参见以下文件具体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