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按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会计处理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会计利润就会减少。税务处理对没有发生的损失不认可,因此汇算清缴时根据当年坏账确认情况,对于已计提了坏账损失,但实际没有发生的部分年底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部分调整属于时间性差异。这样进行坏账损失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何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
三、各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期初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初数金额。
2.第2列“本期转回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价值恢复、资产转让等原因转回的准备金本期转回金额。
3.第3列“本期计提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资产减值的准备金本期计提数的金额。
4.第4列“期末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末数的金额。
5.第5列“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列-第2列。当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增;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减。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处理符合税法规定,申报时可按上述说明进行调增或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