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上年度发生亏损,本年度一季度开始盈利,本年度一季度的利润可否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缴纳,如果填写申报表?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附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具体项目填报说明规定: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大于0的数额,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