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通过银行向第三方借款,也就是关联企业通过银行向企业定向发放贷款,是否要受关联方借款相关条件的制约?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间接向关联方借入款项及支付利息时,受借款金额及利率水平的限制。所以,企业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从关联方取得借款,也应受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