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广东公司和上海公司为同一外国企业独资100%控股。广东公司计划吸收合并上海公司,同一控制下并购是否可以不支付对价?上海公司把资产转移到广东公司有何限制?上海公司是否需要清算?
答:该同一控制下合并可以不支付对价。
广东公司吸收合并上海公司,上海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转到广东公司,通常没有限制。其吸收合并应符合《公司法》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等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被合并公司上海公司应解散,应依法办理注销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上海公司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因此,如果该吸收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上海公司不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