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欠集团公司300亿元借款,集团公司根据陕西省发改委批复同意将我公司所欠集团公司300亿元的借款实行债转股,转为对我公司的资本金。
请问能否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债务重组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因此,财税〔2009〕59号文件所说的债务重组涉及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让步。如果集团公司对你公司的债权300亿转为股权,没有作出让步,即转作对应股权的公允价值也为300亿,则该债转股事项不属于债务重组,不适用债务重组相关规定。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