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欠集团公司300亿元借款,集团公司根据陕西省发改委批复同意将我公司所欠集团公司300亿元的借款实行债转股,转为对我公司的资本金。
请问能否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债务重组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因此,财税〔2009〕59号文件所说的债务重组涉及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让步。如果集团公司对你公司的债权300亿转为股权,没有作出让步,即转作对应股权的公允价值也为300亿,则该债转股事项不属于债务重组,不适用债务重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