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按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拟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我公司股东(均为按2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是否因为此转增股本行为,影响其今年的企业所得税?影响额度如何计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再增加长期投资的行为。首先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股东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其次居民企业股东可以将这部分免税收入转增股本的部分相应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