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研发部门取得初步成果后,安排生产部门试制出新产品,新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人工是否可作为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因此,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试制新产品直接消耗的材料 、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和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但为新产品批量生产而发生的上述支出,不实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