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研发过程中需要使用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是否专用于研发才能加计摊销?分录如下:
借:研发支出——无形资产摊销
贷:累计摊销
2、研发费用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用于生产,则其对应的研发费用就不能加计摊销。
借:生产成本
贷:累计摊销
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第七条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上述办法第四条规定中,可以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的是企业在进行研究开发活动过程中,会使用到“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这项资产的来源可能是外购,也可能是自行研发的,但这条强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2、上述办法中第七条规定中是对已经发生的、已经确定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现加计扣除的两种方式。其中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通过摊销额加计50%实现加计扣除。至于这项研发出来的无形资产是用于企业管理(摊销额会计上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还是用于生产活动(摊销额会计上记入“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科目),均不影响其摊销额加计50%扣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