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系风力发电企业,风力发电是我公司运营的*10业务,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年至2011年,我公司先后取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和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收入。
请问上述收入是否能够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答:能够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所得仅指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和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收入不属于以上所得,不适用“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